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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10月14日,负责监督相关制裁措施,并执行安全理事会在该决议第12段规定的任务。安理会第1874(2009)号决议赋予委员会更多的职能。 安理会第1718(2006)号和第1874(2009)号决议规定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实施某些措施。其中包括: 安理会在第1874(2009)号决议中要求设立一个专家小组,首次任期一年,在委员会指导下执行某些任务。该小组将至迟于第1874(2009)号决议通过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其工作的中期报告,并至迟于其任期终止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载述其结论和建议的最终报告。 在这项决议中,安理会申明,将不断审视朝鲜的行动,并随时准备审核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和第1874(2009)号决议相关段落所列措施是否适当,包括根据朝鲜遵守第1718(2006)号和第1874(2009)号决议相关条款的情况,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第1718(2006)号和第1874(2009)号决议都要求所有会员国就执行这两项决议相关规定的情况提交报告;点击此处查阅这些报告。 2007年6月20日,委员会通过了其工作准则。点击此处查阅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特选文件。 委员会现任代理主席是法兹尔·奥曼先生(土耳其),任期到2009年12月31日结束。2009年的两个副主席是哥斯达黎加和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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